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每天3%,对方剩了7000元尾款没付,就是想耍赖。我方实际损失:交通费550、查档170、利息、被上游供货商扣了3.8万违约金。(我方与供货商也是按每天3%约定的违约金)对方主张依合同法减少,只算同期贷款利息。一审法院判万分之五,理由是我与供货商的《扣款通知》不能证明被上游供货商实际扣了3.8万违约金。我方准备上诉。